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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4年)

浏览:686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擅自动用、拆

除城市供水设施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

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7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9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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