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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浏览:6723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或者编制规划、区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业综合区划的;
    (三)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不符合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用途的;
    (四)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或者在评价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来自:www.dichanshequ.com)未经通过而擅自立项和动工建设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现状的。
    第二十六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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