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火灾预防与救灾保障
4.1火灾预防
4.1.1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风景林地防火期内应对本辖区的风景林地划分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责令各街办(开发区)在所辖社区(居委会)、村(组)应配备2-3名专(兼)职护林员,其职责是:
(1)巡山护林。
(2)监督管理林区内安全用火。
(3)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
4.1.2各级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设置火情了望台。
(2)对重点防火部位、火灾易发部位开设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3)配备必要的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扑火器械和通讯器材。
(4)设置宣传设施,加大宣传力度。
4.2救灾保障
4.2.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区、街办(开发区)要建立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并根据扑火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整个防火通讯系统的畅通。
4.2.2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防火突击队建设和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区级应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各街办(开发区)应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各社区(居委会)、村(组)应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兼职扑火突击队。
4.2.3扑火物资保障
区、街办(开发区)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辖区的风景林地防火
5、火灾扑救
5.1扑火原则
5.1.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般性火情,由火场所在区、街办(开发区)、社区(居委会)、村(组)及邻近单位实施扑救任务。
5.1.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风向多变、昼夜温差大等特殊条件下的夜间火场原则上实施安全距离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寻找时机及时扑打,避免人员伤亡。
5.1.3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原则。充分利用火场有利的地形地貌及地面附属物,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战机,主动出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力争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明火扑灭后,要安排专人看守火场,清理火线,防止复燃。
5.1.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增雨等多种科学的扑火方法实施扑救;火场较大时,可将火场分隔成若干小火区,逐片消灭。
5.2分级响应
火情发生后,火场所属城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火情发展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同意后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响应措施。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由所响应级别的主要领导视火情宣布。
5.2.1一级响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无法控制火势蔓延。
(1)火场燃烧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受害风景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的。
(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的。
(4)火势已烧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市政府直接支援的。
响应措施:
(1)市城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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