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7个监测环境的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得分等于具体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的薄弱环节;
(四)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湖北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三)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人民银行应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应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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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应实行利率下浮。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应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的优先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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