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