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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浏览:6714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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