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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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08〕29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标准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500元和450元的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580元(3.33元/小时),即调整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月580元。
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原来每小时4.8元和4.3元的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小时5.6元,即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小时5.6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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