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
(1999年11月5日)
为了加快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在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规范城镇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区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科级以下,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中级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来自:www.dichanshequ.com)正省级,23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20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住房面积标准只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职级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控制面积标准。
国有企业及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现调整的住房面积标准颁布后,与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住宅标准》(宁政发〔1984〕10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超标准处理办法》(宁政发〔1984〕26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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