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2007〕357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楼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楼巴安全运行,规范楼巴服务行为,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楼巴,是指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里面、为进出住宅小区人员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中型以上的客车。
楼巴分为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与乘客直接或间接发生费用结算(包括运费单独结算或其它的取酬方式)的楼巴为营业性楼巴,与乘客没有发生直接或间接费用结算、由楼巴运行方为楼盘业主提供的、无偿的、福利性的楼巴为非营业性楼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楼巴的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现有楼巴的运行方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开行楼巴的运行方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条 楼巴运营应当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楼巴运行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车辆类型、性能、技术等级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车辆,并应依法使用清洁能源和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车辆安全、环保运行。
住宅小区应依法提供公共客运配套设施,以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公共客运线路服务小区,方便住户出行。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市楼巴的管理工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辖区楼巴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楼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检查车辆技术安全、查处违章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车辆
1.运行方自有的用于营业性楼巴经营的客车5台以上,客座95个以上;
2.车辆类型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业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型普通级及以上;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4.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5.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6.车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驾驶员
1.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按要求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在岗教育培训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楼巴的运行路线应当符合公共交通换乘接驳原则,实行以点到点的方式运营,不得占道设立停靠点。
第十六条 楼巴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包车客运的规范要求进行经营,保障乘客利益。
第十八条 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及包车合同,并将《道路运输证》首页按A4纸规格放大并过塑,作为营业性楼巴的标识,放置于车头不影响安全驾驶的位置。
第十九条 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当建立安全、运营、服务和车辆技术等管理制度,建立楼巴的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楼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广州市楼巴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