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营业性楼巴乘客应当由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其它机构作为包车租用人来组织,并与楼巴运行方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楼巴运行方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乘客乘车。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楼巴收费由楼巴租用人与楼巴运行方结算,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楼巴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不得作为有偿运输工具,由租用人另行租用具有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代替。
第二十四条 非营业性楼巴运行方应在楼巴车身显眼且不影响安全驾驶的位置张贴免费字样的标识,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复印张贴与车厢内,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楼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营运:
(一)年度内发生负同责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1次及以上;
(二)年度内发生营运违章或者服务质量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
(三)不符合营业性楼巴经营资格条件的;
(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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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楼巴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营业性楼巴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建设部门或者市国土房管部门,由市建设部门、市国土房管部门分别协助督促非营业性楼巴的相关楼盘开发商、物业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楼巴和非营业性楼巴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楼巴的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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