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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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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7〕1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行为和程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中山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是本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具体承担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上网竞价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发布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
(四)收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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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经贸、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对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市场必须接受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和市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运作程序;
(四)服务承诺;
(五)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办公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转让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五)(六)项若属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的土地,按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公开交易: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被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交易前,申请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拟公开交易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设定出让底价。申请人所设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出让底价应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基准地价、土地估价结果

www.dichanshequ.com 和政府产业政策及申请人设定的出让底价等情况综合拟定出让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转让前,对欠政府地价款或须补交地价款的,转让人应按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的要求确定转让底价。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提出公开交易申请;
(二)初审: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初步审查土地权属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权利状况,对是否符合公开交易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公开交易条件的,核准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二)公开拍卖: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和公开的场所,在拍卖主持人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由最高竞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公开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开交易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土地公开交易条件在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的公示板、栏内进行公示或公告,并接受公开交易申请和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上网竞价: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开交易地块的基本情况及土地公开交易条件在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示或公告,在网上接受公开交易申请和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委托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进行土地公开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及解冻产权等条款。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拟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转让人与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前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属法院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根据拟公开交易地块的情况,编制公开交易文件。公开交易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出让或转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或转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公开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方式,评标开标时间、地点,拍卖挂牌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挂牌、上网竞价开始及截止时间;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前期调查,调查结果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七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公开

www.dichanshequ.com 交易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寄出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2人的,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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