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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6682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四)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和其他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五)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六)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不足2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公开挂牌或公开上网竞价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或上网竞价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公开交易场所挂牌或在网站上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在公告规定的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挂牌或上网竞价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挂牌或上网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5天。挂牌或上网竞价期间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转让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公开挂牌或上网竞价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此次公开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且符合其他条件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且符合其他条件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公开交易不成交。在规定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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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未能成交的,可重新组织进行公开交易。但法院判决、裁定以物抵债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由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或转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或转让方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价人放弃中标宗地或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或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受让资格,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方同意,由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另行确定受让人或重新组织公开交易。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或转让地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活动结束后,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公开交易结果在公开交易场所或指定媒介予以公布。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公布出让或转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或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及服务的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按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设立检举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社会对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收费标准等张挂在公开交易场所显要位置或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办法的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公开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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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土地公开交易信息的;
(二)利用职权对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在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四)在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于规定标准价出让或转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
(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过程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公开交易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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