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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6817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8〕第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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