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建筑物区分专有权限制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案例提要:关于“住改商”情形下如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施行之前
其 它 精品公 文业主建筑物区分专有权限制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案例
(一)业主改变住宅用途方面的限制引发的纠纷
1相关争论及法律规定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共同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将购买时为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秩序的稳定和邻居之间的和睦,成为导致邻里关系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从实践中看,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很多人考虑出于低成本经商的目的,而在商业集中区购买或者租赁写字楼或者商铺、门面房等,成本较高,便在住宅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后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
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等属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并不属于住宅的自用部位。例如,2006年7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14件基本都是业主擅自装修、改建住宅遭房产公司起诉的案件,对这14件“住改商”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法院认为,案件中的住户拆改窗下墙的行为确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违反了相应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14名业主均被判令将拆改的房屋窗下墙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一些媒体以北京14户“住改商”先后败诉为题作了报道。《法制日报》2006年7月18日。从以往的审判实践看,改变住宅性质房屋结构的“住改商”被判败诉的案例多一些,也有一些没有改变住宅性质房屋结构的“住改商”被判败诉的案例。从业主权利角度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有权提出请求排除或者停止擅自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等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物权法对此予以明确,其中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关于“住改商”情形下如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住改商”予以明确界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对过去的“住改商”行为不予涉及,只是针对物权法施行之后的“住改商”行为适用该条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针对建筑物的时代性而有所区分。从原则上讲,对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的房屋,无法强求所有住宅性质的房屋都不得改变性质为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但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即应该禁止“住改商”。
2“住改商”的限制条件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这种擅自将住宅性质房屋的用途改变为餐饮、娱乐、超市等商业用房以及开办公司、事务所等办公用房统称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即通称业主“住改商”的行为,是受到很多条件限制的。
改变房屋的住宅性质为经营性用房有几种情况。有的只是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有的不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而且改变了房屋的结构状况,如居住在一层房屋的业主将房屋窗下墙进行拆改。如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后用途不得随意改变一样。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也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在建造过程中改变房屋的用途,如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经营性用房,则需要重新报经规划部门同意批准后才能建造。有的商品房项目是按纯住宅性质规划和建造的,有的商品房是按商业住宅并用规划和建造的。一旦按城市规划确定后,不但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作为购房人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也不得改变商品房屋的用途,这既涉及城市功能的定位、布局规划,同时更涉及区域社会秩序的安定、社会的管理。在购买商品房住宅时开发商告知的房屋用途是住宅,但入住后发现有的业主将规划设计为住宅的房屋作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使小区的秩序和环境受到了很大的改变,因而,造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本来很安静的环境变得嘈杂了,本来稳定安全的环境显得不稳定的因素增多了,住宅作为私密性很强的处所受到了来自外界的不同程度干扰。所有这些,表现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利益的一种妨碍或者侵害,作为权利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实施不当行为的人停止妨碍或者侵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业主改变住宅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本条规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见,“住改商”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实现。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内容广泛,涉及业主基于物业方面而形成的诸多权利义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次制定的物权法中提及的管理规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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