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XX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x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x厦22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来自:www.dichanshequ.com)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XX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x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
定。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管理局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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