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调整租价的条款
由于通货膨胀、税收等因素的影响,一般租约越长,业主的利益就越可能受到威胁,因此在原始租约中应规定特定的租价调节法,这一点非常重要。提高租金率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渐进调整。
在毛租和净租中,常见的调整租金的方法是用渐进调整(又称自动升级租约)法,即规定租金定期提高。例如,一幢办公楼第一、第二年的租金是100元/月平方米,第三年是150元/月平方米,第四年、第五年为200元/月平方米。
在租约中可以这样描述:
(2)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中租金的调整是按租户经营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
(3)指数租赁。
指数租赁是指以某种经济环境的宏观统计指数为依据,进行百分比租赁的调整方法,最常用的指数是消费价格指数和批发价格指数。指数资料应与租户的经营项目有关,可以从可信赖的独立机构中获取。对于办公楼宇、服务机构、经济组织、经纪人公司等业务组织的租户,可以用此方法。
租价的调整频度和幅度由双方在租约拟订前商定。例如,租金数额可以确定为:基本租金4800元/月,调节租金与商品消费价格增长同步,即商品消费价格每增长1%,租金提高1%,依此,若第一年物价涨幅为6%,则下一年租金为5088元/月。
(4)价格收缩条款。
价格收缩条款是指租金价格的调整除了随经济指数变动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工资水平、税率、水电费价格和物业运行开支等的变动,有升有降。当考虑物业运行费用时,租户仅增加负担超出预先确定开支的部分。预先确定开支的部分称为支出基点,超出部分被称为运行超支,该条款常见于办公租赁。
(5)重估定价。
重估定价就是在租约生效的一段时期(通常为5年)后,双方同意由独立评估人就当时的市场价格对物业的租价重新评估并确定。
7.承担不可预见费的条款
一般来说,租约越长,出现无法预期的费用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问题就越多。因此,租约中应该附有要求租户分担不可预见费的条款,以保护业主的利益。
此外,租约中还要有租约的附加条款。
8.规定物业用途的条款
物业所有者在租约中要增加对物业用途加以限制的条款。例如,在办公物业租赁中可限制物业从事的业务类型,如“建议仅从事一般的保险代理业务,而不可涉及其他”或不得进行违法用途(如制假等),在公寓租约中可填加“只供居住不供商用”。
此外对合租物业的,在租约中还要附加“物业管理公约”,各租户要共同遵守。
9.规定转租和分租的条款
转租是指租户将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者,而分租是指租户将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多数租约是禁止上述行为的,除非经过所有者事先允许。如果租约中没有明确禁止转租或分租行为,租户就有权对其租用权进行转租或指派他用。这样可以确保业主对物业的控制权和对租户的选择权。
10.承担灾祸损失的条款
火灾损失、毁坏资产及赔偿等问题在租约中也应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由租户造成的对物业的损毁都必须由租户负责,对损毁的物业,业主有权中止租约,并保留对租户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物业的毁损若不是由租户造成的,则租户有权中止租约,租户还可以让业主对物业进行修复并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免交租金。租户也可以空出不能使用的部分,并适当降低租金数额。
11.租户责任条款
租约中要规定租户的责任,包括要求租户及时修复由租户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坏;要求租户对所有管道、电梯和其他设备进行规范操作;不得故意毁坏物业的任何部分并防止他人破坏;不得妨碍其他租户对安静环境的要求等责任。
12.租户对物业改造的条款
租户在未经业主或其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允许的条件下,不得对物业结构作任何改动。多数租户自行进行的对物业的改造将被作为物业的附属物而成为所有者物业的一部分。但商业和工业物业则一般容许租户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自行改造,这些改造部分就属于租户自己的资产。因此,在租户能够恢复物业本来面貌的条件下,可以在租期结束时将其移走。但要注意,在租约中对租户移走自有改造部分的措辞的微小差别就可能造成不同的后果。例如,一个长期租用的租户在初次租赁时做了部分装修,在第三个租赁期他搬走了,而条款现在只要求恢复到租赁初期的状态;此时,租户只要恢复到上一次租赁时的装修情形即可,而第一次租赁时的装修他可以不管,可不再恢复,这时业主不得不承担再装修的费用。
13.规定保证金的条款
租约还应该包含租户缴纳保证金和保证金归还条件等内容。保证
14.规定业主职责的条款
(1)账单与通知单的及时送达。
租约上应注明业主或其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邮寄或递送的方式在适当时间及时向租户发送有关通知或账单。
(2)保障租户的隐私权。
保障租户的充分隐私权是业主的职责,为此租约条款中应注明:限制业主和物业管理者随便进入租户所租用的物业内,紧急情况、必要的维修需要以及临近租赁期满除外。如果物业被拍卖,条款中就应允许购买者参观物业。
对商业与工业物业,为保证所有者对物业监督的合法性,物业管理者应保留随意出入并巡视物业的权利,以便随时发现对物业的滥用行为和未经允许的增建或改建。精明的物业管理者还可以从巡视中发现租用公司的经营情况。
(3)物业的维护。
租约中还应该规定业主对物业维护所负的责任。一般要求业主负责所有必须的维修事务,业主一般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维护电梯系统、水电设施和排污系统等设施的良好状态,以保证使用。此外,业主还要通过物业管理者提供诸如公共区域的管理、保洁等一系列服务。
如果业主对提供物业维护和其他服务确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草拟租约中应尽量减轻业主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当然如果业主将物业变卖,则除了将保证金交还或移交给新业主外,其对该物业不再负任何责任。
15.关于索赔的规定条款
(1)业主失责时的租户索赔。
①业主违约。租约中应注明如果业主或物业管理者未能履行租约规定的责任,租户可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中止租约并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
②未按期缴纳被租用物业。有时业主由于前租户未能空出物业或因维修、改建工程未能及时完成等原因,而拖延交付物业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户未能在租期开始时获得所租物业的相应权利,可以拒付租金或中止租约,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的权利,要求业主赔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律师费用。因此,物业管理者在签约时应留有余地,在租约中写明允许业主在必要时推迟交付被租物业,以使租户在容许的推迟期限内不中止租约或采取其他行动,容许租户在实际租用开始后再计算租金等。租约中可以这样表述:
“在租期开始时,业主可能因不可控制原因而未能实质地向租户交付物业的使用权。这种事件的发生并不对租户造成损失,也不能影响租约其他条款和租约的有效性。但业主要放弃租金直至租户获得对物业的实际使用权。”
③未能提供租约规定的服务。如果业主未能向租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如不能正常地供热、供水或提供其他设施,以及没有对物业提供必要的维护而使物业无法正常使用等,租户有权要求中止租约,放弃对物业的租用。因此为了业主的利益,租约中应要求租户在业主的服务未提供时,向业主提出书面通知并给予一定的恢复被中断服务的时间。
(2)租户过失时的业主索赔。
因租户过失而引起的业主索赔情况如下:
①租户违约。若租户违反租约合同,租户将失去租约权利,还要赔偿业主的损失。一般租约中规定业主应在规定时期内书面通知租户,责令其修正。如果租户对所造成的损失未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修复,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对物业受到损害部分进行必要修复,所需的材料与人工费应由租户承担,并在下个租金缴纳期一并缴纳。如果租户选择中止租赁,租户应立即支付所需维修费用。
②驱逐诉讼。如果租户拒交房租和租约中规定的分摊费用、利用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以及租约中止后不搬出或实施破坏等,业主可以给予对方通知后,提出诉讼要求并收回物业,这个过程就叫驱逐诉讼或执行驱逐行为。
③失职。这一条款是指如果租户不缴纳租金,业主或物业管理者可以中止租赁。
④破产。业主在签约时就要确定租户如宣布破产时应采取的措施,并写入租约条款中。
⑤违法行为。租约中应明确列入禁止租户违法行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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