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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及香港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考察报告

浏览:6730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人才

    凡房屋经理学会的资深会员和会员、均有资格登记成为“注册专业房屋经理”。通常,取得注册房屋经理资格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在香港取得不少于一年的专业经验;(2)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如申请者为非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则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其他房屋管理团体的成员,而且该团体成员资格标准不低于学会会员资格标准;(2)已通过或取得不低于学会会员资格标准的考试、训练或经验。

三、美国和香港的经验总结
    尽管美国和香港在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上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两地在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上还是有一些共同特点,这保证了两地的物业管理都保持了很高的水平,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一)严格的职业资格管理,确保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以美国为例,IREM成立七十多年来,一直严格把握ARM和CPM的认证条件,以此控制ARM和CPM证书的发放数量,尤其是作为物业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CPM,认定条件十分严格。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物业管理体制之下,全美也仅有9000多名专业人士获得CPM证书,他们管理着全美上万亿美元的不动产物业,这使得获得CPM资格本身成为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一种极大荣誉,职业资格制度对确保美国物业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定(或注册)虽采用自愿原则,但是否取得职业资格已经
成为社会评判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其所在机构是否具备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美国的IREM是典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它所授予的CPM证书是对专业能力的行业认可,不具有国家认可的性质;同时,从业人员申请CPM资格没有强制性,并非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CPM证书方能执业。香港虽然依法例设置房屋经理注册局并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注册局主席,但考察中我们注意到,香港房屋经理注册局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亚太分会等机构合署办公,注册局的日常事务是由房屋经理学会代行的。另外,香港法律规定房屋经理注册是自愿性质的,政府并无特别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注册房屋经理。但是,无论美国还是香港,是否取得相关物业管理职业资格,都是社会评判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其所在机构是否具备管理能力的重要参考标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

    (三)培训、考试及资格认定(或注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无论是ARM还是CPM资格,其相关的培训课程、证书考试和资格授予均由IREM总会或分会负责。在香港,无论是房屋经理学会,还是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亚太分会,均是负责进修课程(许多课程与高等院校合作)和专业考试的机构,同样负责注册的房屋经理注册局的成员也全部由上述机构的专业人士充任。

    (四)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是取得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美国IREM详尽复杂的ARM和CPM资格认定条件,无不建立在教育、经验与道德这三大素质基础之上,其中遵守并保证“职业道德准则”是必备条件,从业人员一旦违反IREM的职业道德条款,即被取消CPM的资格。香港的房屋经理注册条件同样关注课程进修,从业经历和专业操守,《香港注册专业房屋经理专业操守守则》在专业操守,个人操守,对同僚的操守,对雇主及客户的操守以及对社会的操守等五方面作出详尽规定,并规定对违反者进行严格的纪律处分。

四、美国和香港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尽快建立有中国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这次考察美国、香港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有益的启示:

(一)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是现阶段物业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物业管理权是财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物业管理是公民维护和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手

www.dichanshequ.com 段。《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建立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更是让这项制度成为了衡量我们是否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符合WTO商业规则,有利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现阶段物业管理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
     物业管理是市场化的产物,处于传统计划模式向现代市场模式转型期的我国的物业管理,存在着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低,公信力缺失,相关矛盾尖锐等诸多问题,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体制、机制有缺陷,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乱收费,群众对这些问题的投诉上升,反映比较强烈。许多消费者、部分“两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呼吁政府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还需科学的行业监管,美国和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帮助业主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人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捷径。

(三)职业资格应授予综合素质优秀的管理人员参考美国和香港的做法,我国也应当从经验、学历、培训和道德四方面评判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要求我们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强调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的结合,倡导知行合一。同时,针对我们以往岗位培训中的薄弱点,应加大职业道德教育的份量,并将职业操守作为资格认定和注册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实事求是地设置职业资格的分级体系、培训课程和考试科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美国的ARM和CPM资格,我国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可分为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和物业管理助理经理人两类,两类资格体系形成互为补充并各自独立的系统。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物业管理助理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经过申请和资格认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可以取得物业管理助理经理人资格,经过一定进修课程的培训,并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后,晋升为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在这个思路之下,建议建设部和人事部要尽快出台《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管理办法》和《注册物业管理经理人考试办法》。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在培训课程和考试科目的设置上,应在体现我国特色(如集中于几本概括性较强的教材)的基础上,顺应物业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国际趋势,增加有关资产管理的培训课程和考试内容,以逐步改变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专业化程度和人员素质比较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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