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有关专业用语的定义
1、交付: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若出卖人没有另行书面通知,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视为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2、人住:业主办理完结交付手续的次日起即为人住。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入住。
3、物业: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5、非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怡丰小城
物业类型: 住宅/商辅 ,总建筑面积 (m2);
物业坐落位置: 。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状况: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公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公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垫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清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物业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庆费用;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抢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费用承担
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的条件时,应当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
第七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成都怡丰小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面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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