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收双方约定;
2、业主须按规定于每朋15日前交纳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用;
3、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与物业管理工作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
第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决:
(一)可依法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
本临时公约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进终止。
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的执有
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住宅/商辅;
建筑面积: m2;房屋座落: 幢 [座][单元] 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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