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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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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2011)提要:本规定所称的样板户引路,是指预先至少完成一套住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水电暖及装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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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建质监[2011]12号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烟台市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样板引路机制,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降低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全市推行住宅工程样板户引路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公寓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样板户引路,是指预先至少完成一套住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水电暖及装饰施工),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作为基本标准,后续施工应与样板户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及材料,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户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样板户引路应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部应从施工的工程中,至少选择一套有代表性的户型作为样板户,并应在工程主体验收前完成。

  第五条 样板户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样板户引路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样板户选择、样板户施工内容、施工技术标准及制定依据、样板户的验收、样板户施工班组的安排、引路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从事样板户施工的具体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操作技能在项目部应属于中等水平。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样板户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技术交底、隐蔽验收、材料报验、交接检查等质量控制制度,同时按照我市分户验收规定,形成样板户的分户验收资料。 第八条 样板户验收应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工作方案、以及我市分户验收规定进行。其验收程序如下:

  (一)样板户施工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评定,经评定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报验申请书(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附件,申请验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施工队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样板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张贴在户内显要位置。同时在样板户入口醒目处设置标识,以方便借鉴学习或业主比对监督,标识具体内容详见样表(附件二)。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经整改后需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样板户验收合格、后续工程大面积展开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各专业班组对样板户进行观摩,并以展示隐蔽分项工程照片、各工序解剖图、流程图、关键节点大样图等直观形式,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各班组能够准确把握和理解具体工艺、工法及质量标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样板户施工的质量控制和样板户施工标准的全面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当地质监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样板户引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样板户引路制度或不按样板户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依规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样板户报验申请书

  致: 监理(建设)单位

  我方已按审批的《样板户引路工作方案》完成样板户(xx楼xx层xx户型)施工任务,经自检,质量符合设计、现行规范标准及烟台市分户验收规定要求,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附件:1、主要材料、设备明细 2、样板户施工技术资料 各施工班组签字栏

  班组名称 组长签字

  分包单位(章) 总包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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