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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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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供电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市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电字[2001]506号和《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编发[2001]11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促进进网作业电工具备必要的电气技术与安全专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公共安全,保障济南电网经济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用电单位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事故抢修等作业的技术工人以及从事本单位电气技术与生产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为保障供用电双方共同的经济与安全利益,对济南市进网作业电工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经委具体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经市经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七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及教员资格,须经市经委审核认可。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二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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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市经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六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市经委确认,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八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具体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电力安全规程执行情况;
2、持证上岗情况;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应对进网作业电工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重新进网作业者,应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网作业电工,可视其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监察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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