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威价费发[2006]12号
关于公布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每辆每月中准价格为300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灯光照明、公共秩序维护等。
四、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内的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的玻璃、扶手清洁,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签订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玻璃、扶手清洁周期服务协议,并在小区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威价费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执行。请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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