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国家或山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考核时间
按年度考核,每年的12月到次年的11月底。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基础管理;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三)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四)公共秩序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
(六)绿化管理;
(七)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效益;
(九)业主满意率。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照《威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每季度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每一个考核年度应当依据考核评分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和业主委员会至少一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检查。
第八条 对考核达不到95分的物业管理企业,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九条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年的11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评优和资质评审的基本条件之一,按规定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条 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物业管理企业年度考核,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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