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划分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价格主管部门在每个等级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规定(试行))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3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5号)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菏泽地区城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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