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
浏览:6742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本条例所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优惠价、建筑造价优惠价,分别为该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十条 县(市)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城市建设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制定实施细则。1991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 199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
济南市房屋拆迁非标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平房、阁楼
(1)檐高(室内)2米以上接100%计算。
(2)檐高(室内)1.8米以上接80%计算。
(3)檐高(室内)1.4米以上按30%~60%计算。
(4)檐高(室内)1.4米以下不计为面积。
(二)地下室(室内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内高度2米以上接100%计算。
(2)室内高度1.8米以上接80%计算。
(3)室内高度l.6米以上接40%~60%计算。
(4)室内高度1.6米以下不计为面积。
上一页 [1] [2] [3] [4]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