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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浏览:6939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文地理实体所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峰、山口、河流、河口、泉、岛礁、岬角、海湾、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城镇、自然村、街道、居民小区、楼群(含门、楼号码)、大型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
    (四)城市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广场、隧道,车站、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桥梁,水库、渡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五)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
    (六)农场、林场、苗圃、盐场、矿山和其它台、站、港、场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市及各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和工作

www.dichanshequ.com 计划;
    (四)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公布标准地名;
    (五)设置、管理城乡各种地名标志;
    (六)负责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七)组织编纂地名书、图,审定地名图书资料;
    (八)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
    (九)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和人民团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城市经营,有利于扩大开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当地的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划和村镇规划要求;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及外来语的语词作地名;
    (三)禁止使用名不符实、时尚性过强和政治色彩过浓或口号式的名称命名地名;
    (四)镇、村民委员会一般应以驻地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一般应以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五)市政、交通、水利等设施名称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六)凡有损我国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七)地名要简短易记,用字规范,方便使用,地名用字以1964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相近的字,读音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八)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的名称和用字;可改可不改的和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
    第七条 下列地名不应当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全市的镇、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同一个县级市范围内的街道、居民小区、自然村名称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本办法第二条(一)、(五)、(六)项所列的地名。
  

www.dichanshequ.com ;  第八条 城镇街道、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通名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应当与规划或建设同步进行。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有地名规划。地名规划由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我市境内在国内外着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海上涉及领海线的岛屿、礁石等名称,由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跨市境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市协商提出意见,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它地理实体名称,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和自然村名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区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镇名称,由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拟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镇街道和其他市政设施名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威海市区内的主次干道、跨区街道和市政设施名称,在规划前期,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二)威海市区内其它(含建制镇驻地)街道和市政设施名称,在规划前期,由区(含两个开发区)规划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含两个开发区)民政部门审定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县级市城区的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所在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四)各县级市建制镇驻地的街道、居民小区和市政设施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各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四)、(五)、(六)项所指各类名称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该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须在项目计划制定和规划设计阶段提出命名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www.dichanshequ.com 房地产开发单位未经地名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自行命名。
    第十五条 因城乡改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命名、更名、注销地名的市政、交通、水利等设施,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提出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以企业名称命名地名属于地名的有偿使用。地名的有偿使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有偿使用工作由地名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负责实施,未经授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进行。
    (二)名称有偿使用的地理实体,主要是新建的立交桥、过街天桥、广场、隧道和街道、居民小区等,具体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大型地理实体名称的有偿使用,应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地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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