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政发〔2003〕56号
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2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在学校或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的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核辐射、核泄露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分级及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经济学、(来自:www.dichanshequ.com)信息传播学等学科的专家库;(八)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卫生、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林业、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环保、新闻宣传、国家安全、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爱卫会、红十字会、驻青部队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确定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工作组分设在各相关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各成员迅速到位,集中办公。
第六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定策略,落实责任,发布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防护、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卫生资源储备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人才、技术培训和医疗设施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被管理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计划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建、物资贮备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四)经济和财贸部门根据控制突发事件物资储备要求,合理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补给,必要时对相关物资实行政府专控,统一供应;
(五)外经贸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进口工作;
(六)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八)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公安部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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