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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浏览:6900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目标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

www.dichanshequ.com 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或协议书的要求,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划和统计;
    (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八)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育龄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负责驻地辖区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
    (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
    (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
    (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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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
    (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与所属的发展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监察、财政、工商、建设、文化、卫生、统计、城市管理、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工商、药品监督、公安等具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违法生育的,在其非意愿妊娠直至违法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对生育瞒报、漏报的单位,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纳入当年对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 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的假期,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www.dichanshequ.com )民委员会核实,由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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