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浏览:6643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市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二是各区县、企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资金管理和运营仍存在风险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来自:www.dichanshequ.com)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定额、等额缴存,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60%。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二)提取。职工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出具提取证明,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暂行规程》办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三)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形式、期限、额度按照《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归还等手续。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依据管理职能,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在规定之外的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好个人贷款发放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等制度。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缩短房产、土地抵押登记的时间,降低相关费用。

    五、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因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虚假利润的上市公司予以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长期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曝光。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市政府将对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长期不按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觉接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负责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发布实施之前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标签:住房公积金  办公厅  淄博市  山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