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衔接有序、考核真实、公布及时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机制。大力实施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把施工企业作为重要担保对象。鼓励、支持利用企业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者会员制互保机构。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建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手段,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网络化、安全监管信息采集传输网络化和重点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网上监控。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安全施工投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推广有关区县重视扶持建筑业发展的经验,充分发挥建筑业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市建委负责,编制全市建筑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加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市场形象。依据《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树立建筑业良好的市场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建筑强区县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做优淄博建筑业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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