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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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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提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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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9号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4月1日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以及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场地、道路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所在区域的风貌、格局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期限为:小型和中型广告设施不超过三年;大型广告设施不超过五年。户外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六年。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设置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无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按照设计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

  (四)取得设置许可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遇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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