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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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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2013)提要: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组织工作,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具体指导、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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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登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海新区、开发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文登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登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文登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登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以及以住宅为主的综合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在建住宅物业项目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组织工作,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具体指导、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我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市物业项目投标的,须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得方式等。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不少于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经市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10日前,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报以下材料:

  (一)招标项目简介;

  (二)招标书(包括招标工作机构、时间安排、物业服务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其它相关材料。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交市物业管理部门,由专人签收、妥善保存。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市物业管理部门1人、具备物业管理评标经验的专家3人组成。

  专家评标委员从威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招标投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一个工作日抽取。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开启,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现场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现行威海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规则中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现场答辩部分进行评标打分。

  在评标过程中结合投标文件,安排投标人公开答辩。主答辩人一般由投标方拟委派的该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为鼓励物业服务水平上档升级,对获得国家示范、省优秀、威海市、文登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加分。

  (一)获得国家示范项目的,加3分。每增加一个另计0.5分,累计5分为止;

  (二)获得省优秀项目的,加2分。每增加一个另计0.3分,累计4分为止;

  (三)获得威海市优秀项目的,加1分。每增加一个另计0.2分,累计3分为止。

  (四)获得文登市优秀项目的,加0.5分。每增加一个另计0.1分,累计2分为止。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以百分制逐项记分。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依次排序,推荐2名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序选择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投标单位提供综合评分汇总表,汇总表应当如实记载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标现场。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2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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