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
4.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节能建筑工程、节能材料机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扶持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积极研究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扶持政策。市建设、发改、规划、水务、房产、科技、财政、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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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推广建筑节能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计划中落实,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并完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三)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和产品,扩大建筑节能市场需求,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分期分批对建筑节能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要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等形式,加快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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