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7日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须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要特别重视做好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经费管理体制,在年度预算中将住房公积金列入计划。
(四)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须在2007年年底之前尽快登记建立。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置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缴存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是依据《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中央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为缴存单位,(来自:w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值
(一)完善监督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的住房储金,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不断提高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市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纳入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不断探索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规范监督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监督部门应就监督对象、内容与方法、信息收集与处理、监督纪律与回避等方面予以规范。对决策、管理运作、受托银行等环节及缴存单位截留、拒缴等方面违法违纪的行为,须认真查处。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各监督部门应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管理的行为,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株洲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