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发[2007]第15号
关于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工作,给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动迁范围
设计部门绘制的全部公路占地图设计、占地图补充修改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征占房屋、地上附着物、林木、果树、电力电讯设施为动迁范围。
二、征迁核量
(一)依据省交通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公路用地图和现场埋设的占地界桩进行征迁核量,占地界桩之外需要拆迁的附着物单独核量和统计。
(二)核量调查表需经市、县(区)、乡(镇)、村负责人、产权人(或产权代理人)、调查记录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生效。
(三)为保证核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速公路征迁核量工作采取交叉复核制度。
(四)为确保征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对高速公路各类征迁补偿数据实行公示制。
(五)为保证征迁补偿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各类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合同制。
三、补偿原则和依据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
1.房屋补偿依据市、县、乡(镇)政府或指定部门核发的《房产执照》,若实测面积与《房产执照》核定面积有差异,由《房产执照》发证
四、安置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
(二)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房居住的无本地户口、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不给任何补偿,并根据限定的动迁期限自行迁出。
(三)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2次付给权属人。其中,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先付30%,征地动迁结束并经验收后再付给70%。
(四)对已确定动迁范围并通知禁耕、停建后,抢建的房屋及临时设施、抢栽的树木和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动迁户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房场)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剂,建房费用自行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由各县(区)政府在建房税、建材购买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六)动迁户、厂矿(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地上所有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动迁单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
1.房屋:房屋分楼房、砖混、砖瓦及简易房,按25年折旧,每五年一个成新标准。即一至五年之间为十成新;六至十年为九成新,依次类推。依据房屋面积和种类补偿(见附件1)。
2.其它附属设施:按核定的种类和实测数量补偿(见附件1)。
(二)林木补偿
1.果树:果树分为苹果、梨、桃、李子、山楂、杏、葡萄、板栗、核桃、枣及杂果,并按其树龄补偿(见附件2)。
2.林木:林木分为柞树、油松、杨、柳、榆、槐、红松、云杉、冷杉、珍贵树种、落叶松、灌木林和香花槐,并依据其树龄补偿(见附件3)。
3.零星树木:苗圃不分树龄;各种零星幼苗、成树依据其树龄补偿(见附件3)。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总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规定计算。
(三)电力、通讯设施补偿
1.电力、通讯设施:电力、通讯设施分为塔、杆、电缆、电线、光缆及变台;
2.电力、通讯设施补偿费用含话线、横担、瓷瓶、金具、线、占地及税金(见附件4、5)。
(四)厂矿、企业补偿
1.厂矿企业:厂矿企业分为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和厂(店)宅合一的业户;
2.对已形成生产能力的厂矿企业,办公用房、厂房依据民房标准补偿;不可迁移的机械设备按其净值补偿,可迁移、重复利用的机械设备,只补偿其搬迁损失费;停产损失补偿根据其前三年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厂(店)宅合一的业户动迁,执行民房补偿标准。
六、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动迁工作;为高速公路征地动迁顺利实施实行政策倾斜;配合市征迁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征地动迁数量调查与核定工作;动迁户的安置工作,并做好原房证的收回和新房证的办理及建档工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动迁责任状要求,配合市动迁办公室对辖区内各乡(镇)动迁户签订动迁协议;协调由于高速公路征占电力、电讯设施引起的电力、电讯等部门征占土地问题;协调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用地等事宜;依法组织征地动迁,落实信访责任,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杜绝阻挠施工、无理上访等现象发生;宣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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