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金管理
(一)征地动迁资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区)不设财务机构。
(二)市高速公路动迁办根据补偿协议对被动迁单位办理动迁费用结算,拨付动迁补偿资金。
(三)征地动迁管理费由市高速公路动迁办统一管理,各县(区)动迁办的管理费用根据拆迁量进行核定,并采用“报帐制”,定期到市高速公路动迁办核销。
(四)征地动迁补偿资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征地动迁补偿资金拨付采取“一级核算,三级审核,存折发放,直拨到户”。
(六)高速公路建设和征地动迁所发生的耕地占用税、菜田基金及施工税费由市统一征收并由市交通局全额用于农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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