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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浏览:6348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

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

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

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

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
(四)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

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按规定抽取

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

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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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相同原因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规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

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交存与退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

诉。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

中约定由中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www.dichanshequ.com 第四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

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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