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2006)提要: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
文章来源 www.dichanshequ.com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2006)
成物协〔2006〕10 号
各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水平,构建文明、安全、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以下简称“秩序维护”),是指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服务性安全保卫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秩序维护员,是指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准)或物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来源:
(一)从合法保安机构聘请的专业保安人员;
(二)退役、复员军人;
(三)城镇再就业人员;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员;
(五)其他来源。
行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从合法保安机构聘请专业保安人员,担任秩序维护任务。
第六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执行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并予以公告,供社会监督、选择。
申请成为名册成员的,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纳入名册监督管理并出具名册证明。
名册证明是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执业证明之一,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应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物业秩序维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秩序维护员执业信用档案,对其优良行为、不良行为报请市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表现优秀的物业秩序维护员,报请市房产管理部门纳入我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统一管理。
物业秩序维护员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物业秩序维护员时,可核查拟聘人员在名册中的相关记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聘用名册成员之日起30日内,持物业秩序维护员名册证明、身份证、照片、双方签订的物业秩序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等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秩序维护专项委托给合法保安机构的,物业管理企业持双方签订的物业秩序维护专项委托合同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秩序维护员因故离职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秩序维护员服务期间的执业情况及离开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业管理协会、区(市)县片会。
第十二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的着装、标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不得着仿警服。
非合法保安机构监督管理的,不得称保安人员、穿着保安服装。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物业秩序维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秩序维护员服务行为规范,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业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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