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生妇字[2002] 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工会、妇联及各相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及《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0号)的要求,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做到为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把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对女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但据近期调查发现,仍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大量新建企业忽视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进行妇科健康的医疗队伍混杂,检查项目不规范,缺乏有效地监测,致辞使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受到影响,女职工某些妇科常见疾病发病率有所上升,尤以乳腺疾病更为明显。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中的妇女发展目标,进一步规范女职工妇科检查工作,做到定期进行妇科检查,保证检查质量,通过早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措施,掌握妇科疾病发病趋势,研究制定防治对策,提高我市女职工健康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首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关于加强北京市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是保护女性健康和权益的一其系统工程。各级卫生、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合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宣传定期妇科健康检查的意义,提高女职工保健意识,规范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的意义,提高女职工保健意识,规范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监测体系,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支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至少第两年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档案。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开展女职工妇科检查,并按照《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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