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北京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6781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03.0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05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标签:北京市  财务管理  医疗保险  北京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北京市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