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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制度

浏览:6777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地产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制度提要: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协助客户交纳该房屋的首期款及印花税,并在24小时内(周六、日除外)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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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小定、大定、签约、预售、催款、办理按揭手续等销售业务流程的畅通,使各环节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保障能够按期回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全体销售前台、后台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小定单、《临时合约》及《签约通知单》(以下简称"合同")均由销售代表负责

  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整齐全,不得涂改,不得有上下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条 合同和补充协议范本需销售代表、销售主管、签约主管仔细审核,并在合同副本内页签字确认,特殊附加条款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至合同及补充协议范本之外的补充条款中,并将公司审批的文件附到合同中,以便查阅。不允许合同及补充条款与公司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因工作疏漏,影响到公司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对销售代表、签约主管、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给予50、50、100、150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当事人。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协助客户交纳该房屋的首期款及印花税,并在24小时内(周六、日除外)将销售合同交销售统计做业绩登记,每逾期一日对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处以50元罚款。如客户未支付印花税,为不影响正常的预售登记并保证回款,则由该房屋销售代表垫付此费用。

  第四条 合同签订并交款后,转交签约主管时,应将公司所有审批文件和客户个人资料

  (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条款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签约主管,并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完整。合同自签约日起转至签约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超过7日,但不足8日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每天处予50元罚款,超过8日仍未转交合同的,每人每天处予100元罚款。

  第五条 合同签订且资料齐备的,签约主管应于48小时内将合同加盖公司合同章,并

  同时转预售登记人员。预售登记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的预售登记工作,如有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第六条 销售代表必须督促客户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全额付款。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方式付款的,客户逾期一个月而未满两个月付款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罚款500元;逾期两个月而未满三个月的,销售代表罚款1000元、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罚没该套房佣金;逾期三个月未回款,销售代表停接客户,直至追回应收款项。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督促客户提交完整的按揭资料,办理完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因销售代表原因,导致按揭款不能如期到帐的,处罚方式同一次性和分期付款。客户的按揭资料一经送达律师事务所及银行,相关沟通事宜责任人为按揭主管,如因沟通不畅,导致最新情况在48小时内未能传达给销售前台的,视情节轻重每延误一天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相关工作的统计由销售支持部进行,并于每月24日前将上月违规清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的相应处罚原则,销售部及销售支持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有瞒报、漏报现象发生,每件次处予当事人和部门经理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受到处罚的个人,罚金从次月佣金或底薪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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