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

浏览:6693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适应。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和

www.dichanshequ.com 规范。禁止无证、超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城市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外资、受益单位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筹措

,逐步建立可靠稳定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融资渠道。

第三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按国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

,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

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它安全用水措施。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须提前持有关证明

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手续。
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时,应明确规定使用地点,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期限。
供用水双方可根据需要签定书面供用水合同。

第十五条 任何用水单位需开户或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均需按规定缴足有关费用,纳入供水计划,向城市公

共供水单位提供有关接水资料。城市供水单位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及给水设计规范进行接水设计,并组织施

工,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用户需停止用水时,须提前7日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停水手续。

第十七条 新用户使用原用户给水设施时,须由原用户交清水费后,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者,责

成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负责缴纳欠交的水费。

第十八条 用户因扩大生产等原因需改装原供水设施时,须提前7日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按新用户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计费水表应以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的

水表为准。

第二十条

www.dichanshequ.com 未按规定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的,按管径流量和接水时间计算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按合格计费水表显示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三次催缴无正当

理由仍不缴纳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费水表实施监督管理。用户对计费水表的计量提出异议,可申请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验表,不得自行拆验。因水表自然损坏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

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计算水费。人为原因造成水表计量故障的,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 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定合

格的计费水表。
非新建居民住宅应逐步按前款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改造,并实行抄表到户。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费水表不得安装、使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

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

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

)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
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

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
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

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

水阀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

www.dichanshequ.com 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

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

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

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

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

第五章 供水水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源,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划分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

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水质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协

助调查处理。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

人员停止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检测机构,并自觉接受卫生监

督机构的定期监测。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处理设备。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

据。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

员,加强水质管理。应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水质化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四十条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维护供水设施安全,确保安全供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标签:水资源  烟台市  山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