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浏览:6115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六)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五)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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