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浏览:6420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吊销资格证书,
    (六)鉴定机构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末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无证收费、超范围收费、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

www.dichanshequ.com 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济南市  职业技能  山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