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生活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清运生活废弃物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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