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东省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0)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0)

浏览:6347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用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主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沟、窨井(盖)、沉淀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灯杆、输电线路、灯具、台座、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1990年12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标签:市政工程  济南市  山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