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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712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对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或者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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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nbsp;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款项,应当限期退还缴纳义务人;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由执收单位或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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