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对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或者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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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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