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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浏览:6579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封育区内林木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封山育林区承包经营者包而不封、包而不治或包后乱垦,造成撂荒的,或不按合同规定造林、抚育的,发包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封山育林,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7日发布的《泰安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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