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浏览:6251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五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房地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
房地产 辽宁省 辽宁省,
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