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县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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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某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7)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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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要求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程序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9 抢险救灾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防汛抗旱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按照抢险预案对主要河道堤防进行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为抢险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设施。及时发布危险区域或饮用水源被污染的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汛情旱情控制或消除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信息产业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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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市、县区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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