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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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组织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工作。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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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人员和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及时预警。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统计队伍,掌握旱情,及时预警。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市管水利工程洪水风险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订。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中型水库和市管河道的防汛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其它防汛预案,由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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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某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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